【用戶】smile379566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依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規定,僅限私校被保險人或 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及優惠存款制度之非私校被保險人 適用(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之被保險人),於上述被保險人適用年金規定期間,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死亡給付者,以其發生保險事故退保當月之保俸計算。 請領公保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