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retta Wang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A.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僱主或僱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C.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D.勞動關係於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以適用時,其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無特別規定者,先適用職業範圍較小之團體協約。團體協約不屬於職業性質者,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