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1.甲向乙借新臺幣 30 萬元,約定每月償還 1 萬元,且此筆債務利息之年利率約定為百分之二十五。依民法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B)甲向乙借錢 2 年後,始得隨時清償本金
(C)甲若欲依民法之規定提前清償本金,應於 1 個月前向乙預告
(D)乙對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並無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34),B(669),C(116),D(2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緒
用户評論
【用戶】Po-Jen (已上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04 條 ( 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約定利率逾週年 12% 者,經 一年 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B)。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C)。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A) 為 第203條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反面解釋)(D) 為 第205條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