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8v_952】評論
四、外國人購買土地申辦登記應附文件及程序:土地法第20條第1項前段規定:「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故外國人取得或移轉本國土地辦理登記時,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書、建物契稅繳(免)納證明書及義務人親自到場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或依第41條規定辦理外,取得時尚須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土地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辦理,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才可取得,另其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按內政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