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之規定?
(A)地上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1),C(0),D(3),E(0)

用户評論

Sherry Feng】評論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江政川】評論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