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江政川】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0.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A)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B)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妻之一方,不得提起否認之訴(C)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

【評論內容】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須為明示,契約方為成立(B)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C)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承諾(D)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評論內容】

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評論主題】10.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A)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B)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妻之一方,不得提起否認之訴(C)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

【評論內容】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1.共有土地設定下列何種他項權利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之規定?(A)地上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抵押權(出處:土地法第 34-1 條)

【評論內容】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評論主題】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須為明示,契約方為成立(B)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C)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承諾(D)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評論內容】

民法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