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例如考選部說你資格不符,不讓你參加考試,你不服提行政爭訟.爭訟進行中考試已經考完,此時法院能不能說既然已考完 無回復可能,欠缺訴之利益而駁回你的訴訟?亦即,你究竟有沒有訴之利益(打贏官司對你有沒有實際利益)?大法官解釋意旨:雖然該次考試或選舉,勢必無從回復(不可能reset同批選舉人同批候選人同樣天氣交通等各種條件來重新辦理這次考試或選舉),但"只要這種考試 服公職 選舉等權利會重複舉行發生",就不能說人民沒有訴之利益,打贏該次訴訟仍然有實際必要與利益(可能可以申請國賠/純粹想爭公道/回復名譽清白等等),以免之後再次發生同樣情況又會求助無門.既然能肯定這種重複發生的權利之事件,人民有訴之利益,則C選項所稱,無從補救無回復可能,所以再打爭訟也沒用=欠缺訴之利益的類型,自不包含上述情形.
【用戶】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To Hsiang-hsuan Hsu 請教您提的"考選部說你資格不符,不讓你參加考試,你不服提行政爭訟.爭訟進行中考試已經考完",若打行政訴訟是"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