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ya Jin】評論
所謂「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係指上級級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ㄧ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之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換言之,行政規則只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它不像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一樣具有外部之強制力,因此,行政規則對一般人民而言並無直接約束力,故有學者認為,既然行政規則並非行政處分,當人民認為不合理時,亦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故選擇(D)。擷取至小寶大大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2123
【古美門研介】評論
當依據該解釋性行政規則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就可以請求救濟了,不過或許要等到大法官釋憲才能廢止該行政規則
【conniewin】評論
接樓上 當依據該解釋性行政規則所做成的行政處分,就可以請求救濟了所以B的敘述不就很類同你的意思囉!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可以想成行政規則就像法律或法規命令那樣只是抽象性規定,不能針對一個泛指的規範馬上做救濟。必須等到有依據該行政規則而做成的行政處分存在時,人民不服才可"針對行政處分"救濟。其實換個角度想,如果允許人民可以針對任意一抽象性法規範直接提爭訟,那大家都卯起來檢視法條、挑漏洞要賠償了,故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