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美國所有聯邦級別法院法官的任命均需要美國總統的提名和美國國會的批准。聯邦法官的產生過程由美國憲法第三條所規範。美國聯邦法官的職務為終身制,因此國會彈劾是強制解除聯邦法官職位的唯一方法。雖然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官所需要的資格,但一般被提名者都有着傑出的成就,包括私人或政府律師、州級法院的法官或者法學院教授。為了秉持美國政府三權分立的原則,司法部門不會參與到提名過程之中。
【羊咩咩】評論
11樓講得是我國憲法嗎
【Fei Fei】評論
9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以簡單多數決通過,即可解釋憲法。
【金榜題名】評論
(D)選項應改為過半數法官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