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fie Chang】評論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27)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YEN7123】評論
奇怪了為何二樓是最佳解答,明明文不對題,三樓才是最佳解答。
【王致霖】評論
當補充資料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