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1.不服內政部移民署所為限制住居處分之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者,其第一審管轄法院及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為何? 
(A)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B)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C)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91121
統計:A(483),B(145),C(968),D(120),E(0)

用户評論

劉育誠】評論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Kim(已上榜)】評論

(C)答案有疑義。依行訴第237之17條,是「準用」簡易訴訟程序。非適用

lovepeace0120】評論

229的收容事件,是沒被關237-10的是已經被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