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據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下列何者非屬於依法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情形?
(A) 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B) 依法調查結果作為罰鍰處分者
(C) 已依規定舉行聽證程序者
(D)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0272
統計:A(51),B(1147),C(83),D(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罰法 -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行政罰與執行罰無競合問題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第 42 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Chen Ying】評論

我是小安】評論

1.  行政罰法第 42 條  【不給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七、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