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對於保管機構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B)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C)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D)應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金融機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5646
統計:A(24),B(641),C(22),D(71),E(0)

用户評論

【用戶】孫培倫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有下列情形,除經核准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2)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4)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5)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6) 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7) 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8) 若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時應予解任。

【用戶】孫培倫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有下列情形,除經核准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2)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4)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5)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6) 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7) 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8) 若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時應予解任。

【用戶】孫培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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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有下列情形,除經核准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1)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2)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4)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5)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6) 同屬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7) 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8) 若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時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