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鼠】評論
商業會計法 舊法1.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2.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41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已修法不適用106年考題,建議刪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