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含延會者,不得超過:
(A)五十日
(B)六十日
(C)七十日
(D)八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0273
統計:A(13),B(120),C(799),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有哪些直轄市 市 縣轄市、地方制度法第18〜20條、代理

用户評論

Fiena Li】評論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70日。  二、縣(市)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41人以上,不得超過40日。  三、鄉(鎮、市)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2日;21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34

ting s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