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 追加起訴,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A)僅能以書狀為之
(B)僅能以言詞為之
(C)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D)提出書狀之外,仍須以言詞為之,以表慎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1993
統計:A(58),B(5),C(430),D(10),E(0)

用户評論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61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1條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式)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