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Pj】評論
第30條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 臺幣三千元。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liz0000053】評論
算下來是不是第二款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