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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未滿18歲,可以實情減輕處罰
【Chih Hui】評論
第 9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鯉魚王(已上榜)】評論
【解析】(A)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行為人未滿18歲,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C)不得因不知法規而主張免責→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D)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1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