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俊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目前網路搜尋有2說1.支持(擴張) 修正後民法第851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之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之物權,具有以有限成本實現提升不動產資源利用效率之重要社會功能(同條立法理由參照)。亦可視為民法為了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而在現行對所有權擴張或限制之規定(例如民法第779條之鄰地過水權、第786條之管線安設權、第787條規定之袋地通行權等)外,另一種透過私人間約定,以提昇自己不動產價值之權利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