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s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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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除軍事機關外,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辦公室之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茶水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警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辦公室之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