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考上記帳士】評論
建議新增選項(E)以上皆可參考新聞汽車經銷商購置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乘人小客車如嗣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辦理。另財政部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對於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之規定,自同日起廢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