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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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叡】評論
(A)集會遊行法16條:提出於原處分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Kate20160501】評論
(A) 申請集會遊行遭核駁,負責人不服,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經核駁機關向其上級機關申復 →應改為 上級警察機關(B)警察分局於許可書上記明活動舉行前須至本分局繳驗集會場所使用同意書正本,負責人對此註記不服, 得單獨提起救濟 →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C)負責人不服分局廢止遊行許可,得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在訓中】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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