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宗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節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用戶】陳耀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司法互助協議,是指各國為了達成刑事追訴、審判與懲罰的目的,簽訂可相互為請求或為協助之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書。※意即司法互助協議專門在處理已發生之犯罪,而非未發生犯罪之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