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甜心】評論
有法條嗎?
【lynn770917】評論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
【小蟲】評論
第 34 條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印製。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照限用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