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65 有關化粧品廣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化粧品廣告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但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以半年為限 (B)應事先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C)廣告登載、宣播之種類,有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 (D)化粧品不得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95 年 - 095-2-藥師-藥師行政與法規#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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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此題B選項應該也錯,因有修法,化妝品廣告已經不需要事先審查申請食藥署對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4號解釋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規定案之說明 【發布日期:2017-01-06】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司法院於今(1/6)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相關規定,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一案,食藥署說明如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自61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第24條之立法精神係考量早期國人獲得資訊管道有限,不易辨識化粧品廣告內容之正確性,爰該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廣告須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