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其獲取之利益應予:
(A)沒收之
(B)沒入之
(C)充作政府公積金
(D)充作政府基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8894
統計:A(233),B(866),C(20),D(21),E(0)

用户評論

蘇莉琄】評論

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兩年內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沒入之、罰鍰、拘留:屬於行政法

】評論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專案申請之罕見疾病藥物充作營利用途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獲取之利益,沒入之;二年內並不得再行提出罕見疾病藥物之專案申請。

炸雞翅】評論

請問沒入、充作政府基金、充作政府公積金 有什麼差別?

Tequila Boom】評論

回應樓上,根據預算法第4條基金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 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2類。 即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而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每一個普通基金都有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列預算,其按機關別所編的預算稱單位預算。至於公積金,台灣政府目前好像沒有法定公積金的制度,僅對岸及新加坡政府有。

ppp33342666】評論

[罕病藥物]擅自製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