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關於直轄市所訂定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訂定行政罰之規定
(B)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得規定對違反義務人命吊銷執照之罰則
(C)直轄市之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生效
(D)直轄市之自治條例,不須報經行政院核定者,仍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1401
統計:A(10),B(134),C(37),D(44),E(0)

用户評論

蔡雨容】評論

第26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江江江】評論

行政罰26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