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經繼承人三分之二同意,且持分面積超過二分之一時,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B、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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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