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因 A 地政事務所對其所有之 B 地登記錯誤致受損害,經依法向 A 地政事務所請求損害賠償,並獲賠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故意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B)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C)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之登簿及校對人員行使求償權
(D) A 地政事務所得向應負過失責任之審查人員行使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0476
統計:A(36),B(25),C(40),D(186),E(0)

用户評論

王貞節】評論

土地法第70條和國家賠償法第2條

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第 70 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