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承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