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 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 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 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 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 碳化距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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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 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 (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 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 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 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 碳化距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