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醫院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紀錄保存期限為幾年?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三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2B】評論

http://qihongli.blogspot.com/2012/11/1.html廢氣或廢水→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 <本法9/細則31.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輻射安全評估,應書面載明事項(五項) <本法9/細則32.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輻射作業說明。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排放紀錄,載明內容 <細則33. 設施經營者依本...

Steven Huang】評論

醫院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紀錄,保存期限3年。核子設施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之紀錄,保存10年。每年申報2次,於7月1日至15日及次年1月1日至15日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