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Shih Lo】評論
訴願承受=30日
【楓塵】評論
D是哪條?謝謝!
【xxxOlivia】評論
第 87 條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 之人,承受其訴願。 【選項(B)、(D)】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 【選項(A)】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 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