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rinka Zha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aa887】評論
可是醫療費,喪葬費不就是金錢給付嗎? 既然是金錢給付,那為何是假處分?而不是假扣押? 我知道國賠法第11條法有明文,但還是覺得怪怪的?希望有大大予以解惑,感謝!
【阿斯拉】評論
假扣押是怕人家捲款逃賠償義務機關本錢粗根本不用扣押
【Newwang Chen】評論
民事訴訟法中假處份為請求金錢以外的目的 但在國家賠償法中又無法用其它原有名詞(假扣押 不能動錢)進行解釋 就只能以特別專有法來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