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seng】評論
選項(B)(D)皆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程序行為理論之適用,需等至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C)選項雖可先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提起覆決,然覆決仍不服也需等至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僅有(A)選項,沒有174條之適用,第三人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RUEI】評論
(A)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或事後聲明不服已毫無實意之情形(如卷宗資料涉及該利害關係人之個人隱私權利,而機關並未拒絕當事人申請,造成利害關係人受侵害。)
【曾美萍】評論
(B)、(C)、(D)屬於「程序行為」而非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規定原則上不單獨爭訟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行為不服: 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准許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之決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對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拒絕給予當事人閱卷之機會,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