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規範校長遴選的法律主要是《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該條文第六項規定「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