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6.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A)實行輪班制
(B)工作有連續性
(C)工作有緊急性
(D)雇主需求性 。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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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ndy】評論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之情況:一、輪班制(每週更換一次,需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二、工作有緊急性三、工作有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