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對乙請求其返還所受給付或利益?
(A)甲因受乙脅迫所締結買賣契約而交付予乙之價金
(B)甲於清償期限屆滿前返還其向債權人乙之借款
(C)甲為逃避強制執行,與乙通謀虛偽而交付予乙之動產
(D)甲對無權占用其不動產之乙因此所受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1349
統計:A(28),B(1532),C(269),D(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

用户評論

林鈺淳】評論

民法§180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给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在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因清償而為给付者。(B)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给付,於给付時明知無给付上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例如:賭債)。

Rye Chang】評論

難道所謂的法律漏洞就是C?

吳盈楹】評論

c是可以ㄉ因為兩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是無效的啦

Gigi】評論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是甚麼意思啊?!有人能為我解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