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淳】評論
民法§180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给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在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因清償而為给付者。(B)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给付,於给付時明知無给付上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例如:賭債)。
【Rye Chang】評論
難道所謂的法律漏洞就是C?
【吳盈楹】評論
c是可以ㄉ因為兩人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就是無效的啦
【Gigi】評論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是甚麼意思啊?!有人能為我解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