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張三在發現其公司尚不符合升等甲等綜合營造業後,仍以乙等綜合營造業積極尋求新的工程承攬機會,下列工程中就已知之條件,哪一件已明顯是張三之公司(乙等綜合營造業)無法承攬之案件?
(A) 高度為三十公尺、工程造價新臺幣七千萬元之建築工程
(B) 地下室開挖五公尺、工程造價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建築工程
(C) 高度為二十八公尺、工程造價新臺幣九千萬元之建築工程
(D) 柱跨距十五公尺之橋樑工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8333
統計:A(5),B(3),C(34),D(2),E(0)

用户評論

whale】評論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