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5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幾年11月1日以前重為婚姻者,免予追訴、處罰?
(A)76年
(B)38年
(C)80年
(D)88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6364
統計:A(77),B(17),C(3),D(8),E(0)

用户評論

Gary】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莎拉】評論

因為, 准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議字第一六四一號咨,宣告臺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