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莎拉】評論
因為, 准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台院議字第一六四一號咨,宣告臺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