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貓(110已上榜)】評論
廠商向機關提出異議→20日廠商向採購申訴委員會申訴→15日完整法條內容: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項:「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