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名 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Doremi】評論
9F跟10F的D選項解釋請參照7F的法條,以免斷章取義,下次還是寫錯。D的選項錯在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出席委員還是可以提出異議!!
【張家豪】評論
答案D的意思是黨團協商的結論,必須經過院會宣讀通過後才不可提起異議,又或者是還沒宣讀通過前已經提起異議並議決過後不可再提。
【両儀織】評論
簽名後可以反對,宣讀後不能反對,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