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黨團協商」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黨團協商在我國成文法當中並無明文依據
(B)所有的法律案審議都必須經過黨團協商的階段
(C)黨團協商由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主持
(D)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各黨團所屬之立法委員於院會中不得再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464
統計:A(477),B(122),C(1331),D(60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黨團協商、黨團協商會議、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名  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9 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Doremi】評論

9F跟10F的D選項解釋請參照7F的法條,以免斷章取義,下次還是寫錯。D的選項錯在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出席委員還是可以提出異議!!

張家豪】評論

答案D的意思是黨團協商的結論,必須經過院會宣讀通過後才不可提起異議,又或者是還沒宣讀通過前已經提起異議並議決過後不可再提。

両儀織】評論

簽名後可以反對,宣讀後不能反對,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