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any】評論
審計法第 22 條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第 23 條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