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A,釋字563: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故各大學可自訂退學條件。) B,釋字382: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
【阿偉】評論
學校都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不可能打民事
【MinnieMiao】評論
我的理解是,A屬大學自治,不用法律明文規定,學校校規即可,而有疑慮時再由法院審查合法性,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