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因連續二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遭就讀之乙私立大學依據學則之規定退學。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大學欲對甲作成退學處分,其要件應由法律明文規定
(B)甲對乙大學之退學處分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
(C)退學處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之規定
(D)法院得審查乙大學退學程序之合法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4692
統計:A(484),B(97),C(259),D(3693),E(0)

用户評論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A,釋字563: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故各大學可自訂退學條件。) B,釋字382: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是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

阿偉】評論

學校都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不可能打民事

MinnieMiao】評論

我的理解是,A屬大學自治,不用法律明文規定,學校校規即可,而有疑慮時再由法院審查合法性,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