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84,B:115,C:470,D:55,E:0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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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九、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十、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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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