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峻佑】評論
A借卷需要支付利息B可以延長期間為........
【陳晉佑】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條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A)第二十五條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D)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C)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者視為拒絕。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B),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