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六十二條(作出決定之期間)一、法律未另定期間時,應自將有關卷宗送交有權限審理訴願之機關之時起三十日內,就訴願作出決定。二、如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採取補足措施,則上款所指之期間最多延長至九十日。三、經過以上兩款所指之期間仍未作出決定時,訴願視為被默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