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另一題:公路主管機關商同地政機關編為公路用地,屬於私地者得為何種徵收?(A)保證徵收(B)特別徵收(C)預先徵收(D)保留徵收Ans: D)保留徵收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二一三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第二一四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用戶】Da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二、區段徵收-屬於大範圍的土地徵收,就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應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實施區段徵收之項目:(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地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施行區段徵收者。三、保留徵收-政府因興辦事業之需要,於需用土地之前,預行呈報核定公告土地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土地徵收之使用。得實施保留徵收之項目:(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共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二一三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第二一四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用戶】Da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二、區段徵收-屬於大範圍的土地徵收,就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應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實施區段徵收之項目:(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地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施行區段徵收者。三、保留徵收-政府因興辦事業之需要,於需用土地之前,預行呈報核定公告土地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土地徵收之使用。得實施保留徵收之項目:(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共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
【用戶】蔡小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二一三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第二一四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呈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但延長期間至多五年。
【用戶】Dann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二、區段徵收-屬於大範圍的土地徵收,就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應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實施區段徵收之項目:(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地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施行區段徵收者。三、保留徵收-政府因興辦事業之需要,於需用土地之前,預行呈報核定公告土地徵收範圍,禁止妨礙土地徵收之使用。得實施保留徵收之項目:(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共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