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a】評論
刑事訴訟法§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無審判籍 (刑事訴訟法§252第七款)刑法§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
【今天也要加油】評論
死亡宣告: 是私法上的制度,不會發生公法上的效果。-所以D選項就是說,假設A失蹤七年,受死亡宣告;第八年在某市犯案,檢察官還是會對A上訴。
【snoopy75smb】評論
(A)甲在外國傷害乙,乙回國後向檢察官提出傷害告訴(O;可告訴要件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當地罰,傷害罪最輕本刑罰金,故應不起訴)(B)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X;非告訴乃論罪,不可和解,應提公訴)(C)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起訴無實益(X;得不起訴,非應不起訴)(D)被告受死亡宣告(X;死亡宣告非死亡,應起訴)刑法 第277條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