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四款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曾顯智】評論
難怪補習班名師都用藝名